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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


cOOO 發問於 2006-05-15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最近發生車禍,(車禍的責任全部在我).正與對方進行和解中.
對方己委託律師,並對我名下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
我目前也已向法院提出反擔保金,並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
我想了解的是
(1)對方是否可以提高求償金額,對我的不動產再度申請假扣押執行.
(2)對方因骨盆骨折,於住院一個月半後,目前己經返家休養.我想了解精神賠償的金額應該多少才合理?
(3)我目前己經支付20萬元的醫療費,其中約有17萬為看護及病房升等費用,請問此金額的合理性?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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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1、若對方請求額提高,有可能再申請假扣押裁定,再予扣押,不過對方仍須另外提供擔保,您也可以再提反擔保。
2、精神損害賠償並無一定標準,法院多以雙方之財力、受傷程度、復原時間、受傷部位等諸多因素綜合衡量。
3、行車事故受傷之賠償,包括醫療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精神慰撫金及停業減少之收入等,應由請求之人舉證證明其損害額,若有單據應提出單據為憑。
4、普通病房費得請求加害人賠償,並無異論,但特別病房費,則應斟酌被害人受傷之部位、程度、需要、身分及地位等因素決定之。若斟酌結果,認為不適當者,應以普通病房費為標準,定其賠償額(曾隆興著 交通事故賠償之理論與實務 147-148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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