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一棟房子建物所有權人是我, 當初是用我的名義跟房客簽定房屋租約, 但租金由父親代收, 由房客每次開六張支票寄交父親, 近日父親往生(六張支票之到期日為父親往生之後之日期), 但父親生前已將這些支票交由銀行託收, 我向銀行要求取回這些未到期之支票, 銀行說不可取回支票(因已送交票據交換所而且我也沒有父親支票帳戶之印章 ).
請問律師
1. 我可否經由法律途徑取回這些支票?
2. 這些支票是否變成父親之遺產而為所有繼承人所共有 ?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您好:
由於當初是存入令尊銀行帳戶託收,所以在「形式上」會先被認定為是令尊的票據權利。所以,如果其他繼承人都同意該等票據確實是屬於您的權利,而願意共同以繼承人身分出具書面向銀行領取,當然就不必透過訴訟方式解決這個問題。反之,如果任何一位繼承人不同意您的主張,那麼就必須透過訴訟的方式,向法院訴請確認該等權利是屬於您的權利,而不是繼承財產。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