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我已滿20歲如果跟未成年少女一同出遊並未發生性關係而且也在晚上10點前送她回家的話會構成誘拐未成年少女的罪行嗎??很單純的逛街吃飯而已唷!!未滿16歲的又會有什麼差別嗎??
A:
關於台端的問題,應指刑法第240條和誘罪,所謂的和誘,係指得到被誘人的同意,而加以誘拐。但該罪前提要件是,要使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所以如果只是單純吃吃飯聊聊天,沒有意圖使該名女子與其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完全脫離監督關係或使其他監督權人對於被誘人之監督權陷於不能行使之狀態者,應沒有刑法適用的問題。
另外,如被誘人係未滿16歲者,因為其心智尚未成熟,很容易被引誘,所以法律上規定,此種情形並非屬於「和誘」,擬制為「略誘」,所謂的略誘,係指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誘拐。但前提要件還是要符合「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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