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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散貨場合約問題


葉OO 發問於 2008-04-04 |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本人現有一間地舖
打算透過地產經紀作為中間人
租予第三者作為散貨場之用,為期15天


請問:
1、合約方面要注意什麼條款?
2、在法律上跟一般的租約又有什麼分別?
3、如租客15天後不退還舖位該怎麼辦?


有勞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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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2922cf1951="葉小姐"]律師你好:


本人現有一間地舖
打算透過地產經紀作為中間人
租予第三者作為散貨場之用,為期15天


請問:
1、合約方面要注意什麼條款?
2、在法律上跟一般的租約又有什麼分別?
3、如租客15天後不退還舖位該怎麼辦?


有勞回答,謝謝[/quote:2922cf1951]

原則上租約 建議採公證方式較好 因為有執行力 如果承租人不還 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趕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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