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本人現有一間地舖
打算透過地產經紀作為中間人
租予第三者作為散貨場之用,為期15天
請問:
1、合約方面要注意什麼條款?
2、在法律上跟一般的租約又有什麼分別?
3、如租客15天後不退還舖位該怎麼辦?
有勞回答,謝謝
A:
[quote:2922cf1951="葉小姐"]律師你好:
本人現有一間地舖
打算透過地產經紀作為中間人
租予第三者作為散貨場之用,為期15天
請問:
1、合約方面要注意什麼條款?
2、在法律上跟一般的租約又有什麼分別?
3、如租客15天後不退還舖位該怎麼辦?
有勞回答,謝謝[/quote:2922cf1951]
原則上租約 建議採公證方式較好 因為有執行力 如果承租人不還 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趕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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