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在工廠上班已經5年
工作時間為08:00~16:00(早班)
今雇主欲將工作時間改為08:30~17:30
請問:
1、雇主這樣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2、如果工作時間無法配合是否可向雇主要求資遣?
謝謝您的回復!
A: 由台端所述得知每日上班之時間延長一個小時,自屬不利於勞工之變更勞動條件,苟非符合「調職五原則」或已徵得勞方同意,自不得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否則勞方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惟此應即時主張,否則在司法實務上將會被視為勞方默示同意變更勞動條件,而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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