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員工因不滿主管對其工作表現之評語,憤而離開公司
至今巳矌職超過三天
請問:
1、依勞基法是否可不經宣告而請他離職?
2、又是否需支付資遺費?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quote:709c706262="陳小姐"]律師您好:
員工因不滿主管對其工作表現之評語,憤而離開公司
至今巳矌職超過三天
請問:
1、依勞基法是否可不經宣告而請他離職?
2、又是否需支付資遺費?
謝謝您的回復[/quote:709c706262]
陳小姐您好:
1.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如果該員工無正當理由而繼續曠工達三日,則公司可不經預告終止雇用契約; 實務上以寄存證信函通知員工終止雇用契約,但應注意,此終止契約之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如果是依前述情形而終止雇用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勞工是不能向雇主主張資遣費及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
惠晟法律事務所 劉惠利律師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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