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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證據狀與證據保全差異何在?

證據狀與證據保全差異何在?


王OO 發問於 2008-04-02 | | 其他

Q: 律師你好:


請問:
1、聲請調查證據狀與證據保全其差異何在?
2、是否可併案聲請?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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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證據保全是指預定提出供調查的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的可能性時,為了保障被告防
禦之權利,按訴訟進行的階段,由告訴人、犯罪嫌疑人等向檢察官、法院聲請對於證據為一定保全之處
分。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定有明文。

而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則無上述證據保全具有緊急、急迫之情況。這是二者差異之所在。

二、二者沒有併案之情形。您可以聲請證據保全,若不獲法院允許,可以再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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