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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如何裁定


郭OO 發問於 2006-05-12 | | 不動產相關業

Q: 本票已到期,如何向地方法院申請裁定?發票地址為台北士林,是否要向士林法院提出申請?亦或可向執票人戶籍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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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本票在符合形式要件之下(即依票據法規定填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誤,且票期已屆至),執票人即可聲請法院准予直接對發票人(不可對背書人)強制執行(有形容為:「將本票軋入法院」者),其程序雖不需經過開庭審理判決,但仍須先經過形式審查裁定,並非一遞狀即可強制執行:
(一) 先以本票正本為附件具狀向管轄法院「民事庭」聲請取得一「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 取得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後,即可檢附該裁定書正本具狀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 執行。但多數法院民事執行處仍要求債權人檢附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始進行強制執行。
二、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
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又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三、以上,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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