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債務人本票二紙已於95.4.15及95.5.15到期,債權人已於95.4.27聲請支付命令,請問要多久才會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確定?或接下來要做何動作才能確保債權存在?
之前已查到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但已在銀行有設定貸款,還有在北部某紡織公司有投資股票,但該公司並未上市,本人是否有其它方法可執行債務人的動產或不動產拍賣?
感謝大律師的解析!
A:
敬啟者:
1、支付命令必須法院將該命令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債務人)後,經債務人於二十日內未向法院聲明異議,始告確定,且經法院發出後若未能於三個月內送達於債務人,則自動失效。因此,支付命令是否會「確定」,以及確定之「時間」,與債務人有無收受、何時收受及有無異議有關,均難以一概而論。
2、在支付命令確定前,若顧慮債務人脫產,可聲請假扣押。不過有此顧慮,應先聲請假扣押,再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為宜,以免打草驚蛇。
3、本票亦可直接聲請本票裁定,即可作為執行名義。但其時效為三年,且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以本票聲請支付命令,若告確定,則時效延長為5年,且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但取得本票裁定變數小,支付命令可能遭異議而無法確定。
4、可以假扣押裁定或本票裁定向稅捐機關查察債務人財產清冊,但支付命令必須有確定證明書方可查察。
5、有抵押權之不動產仍可以查封拍賣,不過抵押權人有優先權,若抵押債權高於鑑定價格,可能有拍賣無實益之問題(即聲請拍賣的非抵押權人分不到前之問題),法院可能詢問是否撤銷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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