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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受傷雇主應負何種責任?


何OO 發問於 2008-03-28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員工因工作時間操作機械不甚
因而手指撕裂傷送至醫院
因醫生延誤處理而導致肌肉壞死,而做顯微手術
住院期間一切費用皆由資方負擔
經醫生評估,出院休養二個月即可復原
怎知因復原情況不佳,又再次手術


請問:
1、資方應再負擔其費用嗎?
2、出院時有簽訂文件說明此次費用均由資方所支出,因此爾後不得再以此事要求求賠償,因而公司將他的勞健保皆退,這樣可以嗎?
3、若勞方要求償,雇主該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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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綉鈴

律師

源道聯合法律事務所

A:  [quote:8cbec168ef="何美菊"]員工因工作時間超做機械不甚.因而手指撕裂傷送至醫院.因醫生延誤處理而導致肌肉壞死.而做顯微手術.住院期間ㄧ切費用.看護費.皆由資方負擔.經醫生評估可出院休養二個月即可復原.怎知因復原情況不佳.又再次手術此時資方應再負擔其費用嗎.因出院時有簽訂文件說明此次費用均由勞方所支出.而後不得再以此事做求償.因而公司將他的勞健保皆退.這樣可以嗎.若勞方要求償.雇主該負什麼責任.感謝妳[/quote:8cbec168ef]

你好:
以下,針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員工在工作期間,受有傷害,應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負補償責任,又勞基法對於職業災害補償部分,係屬強制規定,因此,縱使勞資雙方另有約定,然若約定低於勞基法雇主所應負之責任時,該契約無效,雇主仍應依勞基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負責任.
關於職業災害補償範圍,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定有明文,其補償之範圍為:
一,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最長為二年.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終身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之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原則上,此補償範圍與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職業災害範圍大致相同,而勞工向勞工局所請領之保險金額,雇主可主張抵充,因此,若貴公司已有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依據你的說明,退保應係於職災發生之後,故本次之職業災害事故,仍可向勞保局請領保險給付),則可協助勞工向勞工局請領保險,如此可減少或免除雇主的給付義務.
另外,若有足夠之證據足以證明員工後續之醫療費用係因醫師之延誤所致,則雇主可主張該後續之醫療費用與職業災害無關而不負責任,若雇主已為費用之支付,亦可向醫院及醫生要求損賠.
最後,不知貴公司係基於何種理由將勞工之勞健保退保,所以無從評斷貴公司此退保動作是否有違反法規之處,不過,勞基法規定員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是不可以解雇勞工的,所以,,若係於員工醫療期間,解雇勞工有違勞基法之規定.
以上,希對你的問題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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