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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和失業補助的如何申請


黃OO 發問於 2008-03-24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去年我服務的工廠被政府收去開路而遷廠
到今天為止已經快半年了
這段期間內我曾多次問老闆是否要開始營運
老闆每次都說過兩天做
因為我在那個公司前前後後服務十幾年
多多少少有一份感情在,所以也不敢去別的公司
就怕老闆要開始運營沒有熟手
但到今天為止老闆的態度還是一直推託
我只好出去打一些零工過活
在那認識的朋友說我這個情況好像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
但就業服務站說要公司的非自願離職証明書
他說我沒做的這段時間公司都有幫我加保勞健保
所以不能申請
且我有打臨工,所以有收入不能申請
也就沒有開非自願離職証明給我
但這幾天我真的生活過不去了
就向老闆表示離職,請他付資遣費給我


我想要問的是
1、這個狀況算是惡意解雇嗎?
2、要如何申請失業補助還有資遣費?


請麻煩您幫我解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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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貴公司可能欲以不給相當之工作,以逼迫您自行離職,並因此拒絕給付資遣費。惟在該情形下,建議依以下方式請領資遣費及失業救濟金:
一、資遣費:
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終止您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勞基法第十八條反面規定,在勞工有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下而自行終止勞動契約,仍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但關於雇主是不是確實符合「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的情形,建議您把公司在這段期間與您的互動、及詳細情形詢問律師,讓律師為您研判雇主是否確已符合該條款,再進行終止契約的動作。
二、失業補助:
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又,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原因係指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是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超過1個月無法就業,而且在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而言。所以倘您已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後(如雇主對此有異議,而訴訟,則需待判決確定),即可依前段規定請領失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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