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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糾紛如何維護權益?


蘇OO 發問於 2008-03-24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父親從民國76年3月任職於某公司
公司於民國90年3月31日將其辦理優退(差11個月即滿15年)
後來又與我父親簽訂契約,從正式員工轉為契約工
約定以後離職不得向公司請求資遣費或退休金或其他任何補償
但我父親從90年4月擔任某公司所謂契約工直到97年3月
公司於97年3月5日通知我父親不再續聘
因此我父親至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申請勞資爭議協調
要求某公司應給付我父親資遣費及一個月之預告工資
另外還要歸還從我父親薪水中扣除的6%勞退金
(原本應由雇主提撥,卻從我父親工資中扣除)
在第一次的協調會上
協調員也說我們是依法可以向資方提出上述三項要求
但是在協調會上資方態度強硬,堅持不願意付
且事後又說就算公司搞垮也堅持不付
這家公司的總經理,也就是老闆的弟弟是警官退休
曾經當過分局長及督察長,可說黑白兩道勢力非常龐大
也就是他和我們一起開協調會的


我想請問
像我們如此弱勢的小勞工及小老百姓,要如何維護基本的權利呢?
如果和他硬碰硬,不知是否會遭到報復?


麻煩替我們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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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於您父親向公司請求的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雇主本身應提撥6%的勞退金,都是於法有據的。但在資方不願意調解的情況下,仍然必須透過訴訟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惟需擔心1、公司於判決確定、執行前刻意脫產、或2、尋幫派人士擾騷。
如憂慮公司在訴訟期間惡意脫產,建議可先向法院提供擔保以聲請假扣押;如擔心幫派分子騷擾,請做好搜集相關事證的準備,如準備錄音筆、相機…等(如有受傷,請照相並前往醫院申請診斷證明),倘公司真的派人故意尋釁騷擾,在搜證後,可向警局、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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