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地下錢莊


洪OO 發問於 2006-05-09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於去年94,7月時, 因不慎被自己的兄長騙去做個人擔保, 並被迫於地下錢莊簽下壹佰萬本票 .
由於我的哥哥,避而不見.地下錢莊則要求我支付此款.
以多次到我公司來找我,造成本人個人及公司的困擾.
今,若本人要償還此債務. 並拿回本票.
請問 我將要如何處理,以顧及安全及避免討債公司再以其他名目來強行索取不當之財物.
我個人想採取先到警察局備案 並要求對方到警察局來協調與處理. 不知是否仍需要請對方寫切結書? 以保障我的權利.

懇請 大律師給予協助與建議.

小女子感激不盡.

敬祝 商祺

瀏覽人數:4350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償還債務,應請債權人出具領得欠款之收據,並收回本票正本。
二、應注意債權是否已合法讓與,若是應以受讓人為債權人,若未讓與,最好要求債權人本人受領欠款並簽立收據,若是代理人出面,為期證明係有權代理,應請其出具授權人,最好是債權人印鑑章用印並附具印鑑證明書。
三、若有安全之考量,警局空間允許下,可洽請商借場地,亦可聯繫到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等公開場所辦理。
四、若是未完全清償債權,應簽立和解書,載明分期或未清償部分拋棄債權。
五、本票正本取回才不會有後遺症。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前揭第二點「 ...應請其出具授權人...」,更正為「應請其出具授權書」。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