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你好:
我3年前有跟朋友合夥開手機店,那時我沒有資金所以對方拿一張開立10多萬的本票叫我簽名,3個月後手機店關了我人在大陸工作,回來時我問怎麼關了他們說生意不好就關了要跟我拿那張本票的錢,那時我沒有支付,後來他們拿去法院查封我的房子,那時我在大陸我爸有請律師朋友去處理,結果我現在回台灣我把房貸還完了想要把房子賣掉自己開廠結果去地政那服務小姐跟我說我的房子有被查封喔!
請教大律師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
A:
敬啟者:
一、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及建物謄本,以便瞭解受查封之法院及相關案號(案號若是「執全」字表示假扣押;若是「執」字則是終局執行)。
二、若是假扣押,又認為無積欠債權人款項,可向法院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逾期未起訴,則可聲請啟封,或是依據假扣押裁定,供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若是終局執行,則必須趕在被拍賣出去前,儘速清償欠款,可向法院執行處承辦股洽詢欠款金額,並向法院辦理付款及聲請啟封,亦可與債權人聯繫和解並由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
三、若認為執行名義有爭議,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撤銷強制執行,並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不過停止執行並不能啟封。
四、亦可向法院執行處承辦股,聲請閱卷,以詳細瞭解執行查封之依據與是否合法。
五、撤銷(回)強制執行(即法院啟封)後,不動產方可過戶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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