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最近網路資訊公開透明化的情況很普遍
尤其 web 2.0 時代來臨
很多人會在個人『部落格 』公開個人隱私的部分
例如個人相片、婚戀史、人際關係詳述、同儕的真實姓名等
若有作家以合法方式,抓取此類個人已自願公開之資料作為取材
將部分人物特質、人際關係,做為小說或故事角色設定之一部分
例如長相(並未涉及個人特有之狀況,例如傷疤、痣、特殊殘疾)
說話語調、姓名之一部分(例如名字中某一單字或姓氏、再經過加上其他字加以變造)等等
雖該作家已於作品內宣稱故事乃全數虛構,並無影射其真實性之意
也無侮辱、誹謗之言詞
作品內亦無公開被取材之真人的其他個人未公開之隱私資訊
(例如:電話號碼、住宅地址)。
然而,被『取材』之本人或其親友
均宣稱該作品內之人物外型、人際關係形容
(均為隱私權擁有者已先行自願公開在網誌上之部分)
已可供辨識為其本人,但並未達陌生人可辨識之程度
請問:
以上狀況,是否算該作家之『創作自由』該被保護的範圍內?抑或是否仍構成『侵害個人隱私』之行為?
因此問題之延伸與影響頗大
將涉及作家、出版社、資訊公開者、社會大眾
還煩請律師不吝惜賜教,謝謝!
A:
對於他人已公開之個人事實加以引用,因他人已無意保持隱密,應無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問題。
對於他人已公開之個人事實的「陳述」、.鋪陳、安排字句等,過多而無改變的引用並發表,可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對於他人已公開之個人事實引用,卻加以評述、扭曲使造成不良的聯想,可能有侵犯他人「名譽權」或毀謗的問題。但亦可能有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原則的適用。
對於他人已公開之個人事實、特徵等描述加以創新使用,如嘲弄謔但又製造出好笑或另發人省思等,成為有某種程度「原創性」著作時,或稱為(PARODY),那麼後來的新創作是原著作的衍生著作,而有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原則的適用;還是完全為另一新著作,應須就個案特性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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