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與員工訂立從96年6月1日到96年12月31日之勞動契約
約滿後員工仍舊繼續工作
現在三月,公司想要與員工重新簽約
請問公司可以與員工重新訂一份定期契約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查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9條第1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故除非貴公司之工作符合前揭規定,否則與員工重新簽訂定期契約即與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有違,難謂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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