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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專案經理人是否不編入「勞退條例」適用對象

專案經理人是否不編入「勞退條例」適用對象


郭OO 發問於 2006-05-05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大律師您好:

想請問本公司現有部分職缺為專案經理,是為因應某些專案的運作而設立的,那這些職缺(專案經理)我們是否要替他提撥退休金呢?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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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經理人分成兩種,一種是由公司委任之經理人,一種則是因僱傭契約受傭之經理人。而專案經理人是否有勞退條例之適用,皆視該專案經理人是否係依據民法及公司法規定選出之委任經理人。
若是依據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及公司法規定選出之委任經理人,則非勞基法規定之勞工,該委任經理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提繳退休金,該金額由自己負擔;若否,則仍為受傭之勞工,有勞基法及相關法令之適用,公司應予提撥退休金。
相關法條:
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但
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 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 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新制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匿名

律師

A:  親愛的網友,您好:
一、首須確認者為 貴公司之專案經理是否為依公司法規定所委任之經理人,如否,縱有「經理」之職稱,仍僅為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勞工定義,是仍有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
二、如為依公司法規定委任之經理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之規定,因該經理為委任經理人, 貴公司得自願提繳,並依該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7 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
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
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
休金。

相關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 台勞動一 字第 319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0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84年10月版) 第 147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 73.07.30 )
要旨: 關於總經理、經理等人身分認定疑義

全文內容:本會 81.03.09 台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七三四一號函係指事業單位具有經理、總經理職稱等人員,如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而僅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勞工定義,故其勞動條件應依該法辦理。此項釋示與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並無牴觸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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