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公司對外簽約時授權員工代表簽約,則授權書應由董事長個人授權,或是以公司名義授權?
2、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協商及簽約時,董事長(或公司)能否再以授權書授權公司內員工以員工為簽約代表人?
3、公司對外簽約時可否只有董事長簽名? (不蓋公司章) 若不行,則法律依據為何?
謝謝您的回復
A:
1、公司對外簽約時授權員工代表簽約,則授權書應由「公司名義」授權,亦即授權書應蓋公司大、小章。因 該員工所代表之契約當事人是「公司」,故依法是由公司授權該員工代為簽約。
2、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協商及簽約時,董事長(或公司)能否再以授權書授權公司內員工以員工為簽約代表
人,原則上應取決於董事會有無禁止董事長轉授權,若無此特別限制,則董事長基於公司利益及實務運作
之必要,是可再授權員工代理簽約。
3、公司對外簽約時可否只有董事長簽名,因董事長是公司負責人對外有代表權,故若董事長係以公司負責人
身分簽約(即契約上載明立契約書人為○○公司、負責人○○○),該契約還是有效的。
原則上會建議還是要蓋用「公司大章&董事長簽章」較為正式。
謹此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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