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父親辭世後
留下房子一間 車子一輛
家中有一妻 二女
剛辦完喪事
聽到媽媽跟姐姐要駕照 身分證
媽媽要將爸爸的車子登記在姐姐的名下
請問
我有沒有車子的繼承權?
不用我做甚麼動作?譬如簽甚麼放棄繼承之類的?姐姐就可以直接承接車子嗎?
請問房子繼承會有甚麼手續?注意事項?
會不會也私下媽媽和姐姐去辦理,而損失了我的權利呢?
感謝回答!
A:
[quote="陳曉玲"]請問父親辭世後
留下房子一間 車子一輛
家中有一妻 二女
剛辦完喪事
聽到媽媽跟姐姐要駕照 身分證
媽媽要將爸爸的車子登記在姐姐的名下
請問
我有沒有車子的繼承權?
不用我做甚麼動作?譬如簽甚麼放棄繼承之類的?姐姐就可以直接承接車子嗎?
請問房子繼承會有甚麼手續?注意事項?
會不會也私下媽媽和姐姐去辦理,而損失了我的權利呢
1.民法所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 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本件情形,繼承人原則上為妻(配偶)及二名女兒,每人應繼分皆為 三分之一,且此應繼分是針對全部遺產而言,除非有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情形,否則任一繼承人對全 部遺產(包括房子、車子或存款甚至股票等)。所以你當然對車子當然有繼承權。如果你母親自行到監理 機關辦理,是隱瞞你父親過世之事實,而直接以你父親名義簽名或蓋章書立文件過戶給你姐姐,這樣應該 會有刑事偽造文書罪責。
2.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法都要向法院陳報(繼承開始三個月內)取得法院准予備查,如果你不想 拋棄繼承權,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什麼都不要作、什麼資料都不給」〈不鼓勵這樣作,最好是能夠以協商 解決)(實務上常見有繼承人要求其他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或在拋棄繼承、分割遺產協議書上簽名,使 對方失去繼承權或同意其遺產分割方法,甚至也有人是用偽造文書方法片取得超過其個人應繼分之遺產,
)。
3.補充說明,汽車於法律上認為是動產,車籍登記只是監理機關對汽車之管理,在法律上車籍過戶並不當然
發生車子所有權變動之效力。
4.有關房子不動產之繼承,必須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應該檢具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所有權狀、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則檢具法院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函件、或全體繼承人 對全部遺產之分割協議書,承上述第三點所講,如果你想繼承,若無法與其他繼承人達成共識,最簡單的 方法就是什麼都不作,什麼證明、印章都不要給、什麼文件都不要簽,這樣子,其他繼承人雖然依法還是
可以可以申辦繼承登記,但繼承登記結果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你的權利不會受到侵害。
5.如果可以協調,對於遺產包括車子、房子如何作適當分配,就由全體繼承人(少一個也不行)共同簽立「 遺產分割(或分配)協議書(最好親自簽名及檢具印鑑證明),一同向相關機關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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