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就我所知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小弟最近生小孩
這3個月有請4天事假、請3天陪產假
因無人照顧老婆
不得已情況下3月11日再請事假欲照顧老婆
孰知雇主下午即來電說我因請假次數太多,要將我解僱
請問律師
1、這種情況雇主是不是非法終止勞工契約?
2、這種情形下是否可要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3、我在公司做了七個月,資遣費又是如何計算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關於第一個提問:
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依上開勞基法規定,也就是你必須有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內容的情形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依你所述內容,你目前共請七天的假,其中三天是陪產假,可不計入事假內,因此你僅僅只有請四天事假(三天陪產假可不計入事假內),若雇主僅因為您的請假過於頻繁欲與您終止勞動契約,係不合法.但如果你有構成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的話,雇主係可以該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不給您資遣費用
關於第二個提問及第三個提問
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若雇主欲與您解除勞動契約,依照你的年資七個月,雇主須在十天前預告,並給您七分之十二之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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