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於2006年6月1日於公司任職,尚未滿2年
我目前懷孕3個月,對我來說要被裁員真是一個噩耗
請問:
是否有保障孕婦勞工應有的條規?
因為我不是自願性離職,而且懷孕期間很難找到公司願意任用孕婦>"<
謝謝您的回復
A:
按「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有明文。
若雇主以台端懷孕為由終止契約,自不生終止效力。而雇主之所為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台端可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或者是主張雙方之僱傭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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