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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產假之薪資給付

產假之薪資給付


陳OO 發問於 2008-03-05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敝人之工作場所為員工數約六人之牙醫診所
公司公告之福利規定其中二項為:
一、病假不給薪
二、產假為留職停薪之56日


請問:
1、可以針對上述二項條款,我可對公司爭取福利嗎?
2、如公司不肯妥協,我有辦法得到勞基法應有的福利嗎?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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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之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同條第2項「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同條第2項:「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若雇主不肯妥協,因上開法律條文均屬保護勞工之強制規定。故雇主之所為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台端可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或者是主張雙方之僱傭關係存在。至於台端可以依法請領病假與產假應得之薪資,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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