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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判決??


吳OO 發問於 2008-03-05 | | 其他

Q: 請問我之前問朋友:
我的小孩剛滿16歲(男)了.但是他近日與他的15歲的女朋友發生性行為.
他們是倆情相悅的.我是事情發生後約1個月才知道的.
2人都是未成年.因為對方家長也知道了.
我想知道他這樣有法律責責嗎??有任何刑責嗎??
對方女方有法律責責嗎??有任何刑責嗎??謝謝!!

*他的回答是:
基本上若對方提告,您小孩會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送交給少年法庭處理,至於少年法庭法官要用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或少年刑事案件處理,則必須等少年調查官做出調查報告後才會決定,基本上,本案若採用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來處理的話,對您小孩較有利,而且就算您小孩有被宣告任何保護處分,在執行完畢三年後就會塗消紀錄,視同未曾宣告。至於家長的責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家長可能必須要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課程。

但是這邊得到的回答是:
一、若吳先生的小孩與女朋友在兩情相悅之情形下發生性行為時尚未滿16歲,那您的小孩與女朋友兩人均會成 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若吳先生的小孩與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時已滿16歲者,那只有您的小孩成立上揭罪名,而女朋友部分則不成 立該罪。
三、若女方告上法院,法院在判決時當然有第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通常有期徒刑的減輕,
是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變成三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四、不過提醒您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您的小孩所面臨的罪名是告訴乃論,建議您最好與女方家長達成和
解,換取女方家長不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

想請問.哪一個對?一般都是如何判決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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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揚

律師

陳志揚律師事務所

A:  有關您所提問題,因為您的小孩目前未滿18歲,故如對方提出告訴者,在處理程序上會先交由少年法庭處 理,而少年法庭如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時,即是如您所述第一個回答部分,至於先前所回覆者,應是
指少年法庭如決定依少年刑事案件程序來處理時之部分,應予補充如上,如有造成您的困擾,謹此致歉。

陳志揚律師事務所
陳志揚律師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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