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資遣員工之休假應如何計算?
可全額休或依當年度之服務時間按比例計算?
例:工作滿五年,公司給予十四天休假,於今年度5/31遭公司資遣,14天的假都能休嗎?或者是按比例計算的:14*5/12?
謝謝您的回復
A: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第3項:「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所謂特別休假乃是今年工作完畢後,來年始休其特別休假,故若勞工在年中離職,則只能請求因去年工作,今年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之工資給付。而台端今年應休之特休假仍為14日,台端今年特休假於辭職前未休完之部分,仍得向雇主請求該未休日數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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