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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法第 227- 1 條該如何解讀?


吳OO 發問於 2008-03-04 | | 其他

Q: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是不是指18歲以下的小孩子犯罪.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16歲對15歲兩情相悅有性行為.適用此條例嗎?
16歲對15歲兩情相悅有性行為會如何判決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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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揚

律師

陳志揚律師事務所

A:  一、第227條之1是指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犯罪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16歲對15歲兩情相悅有性行
為,該名16歲之人會觸犯第227條第3項之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可適用第227條之1減輕
或免除其刑,在減輕之情形下,法定刑可減一半成為三年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
二、不過上開情形之犯罪,依法是告訴乃論,意即若未提出告訴或告訴後因和解而撤回,法院即不會受理。

陳志揚律師事務所
陳志揚律師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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