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為物流公司
送貨司機A、B兩人於早上打卡後便一併打C司機的卡
(但C實際上並未上班)
並且將A、B、C三人的卡一併帶走
之後便聯絡不到人,也沒來送貨
因本公司是按打卡紀錄來算薪水的
很怕這三位司機會據此來要求薪水引起糾紛
(因這三人實際上並未上班)
請問本公司應如何防止這三位司機以打卡紀錄來要求薪水?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回覆如下:
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因此員工應有服勞務之事實,僱主方應給付薪資,而服勞務之事實不以打卡為唯一依據,如有其他確實證據能證明A、B、C三人實際上並無服勞務,則可以不需給付薪資。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