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在一家地區醫院的小兒科做了3年多
由於我們還包括新生兒加護病房,單位人力13人
有時還要兩個單位跑,班別時常很混亂
因此常被主管call回醫院上班,因此想離職
而且單位有些同事已經忍耐不下去
最近有跟單位長官提離職,但都被拒絕或被拖延
我想請問:
1、如果單位長官不准予員工因班別問題離職,員工可提出哪些法條來跟主管溝通?
2、主管有權利拒絕員工提離職嗎?這樣觸法嗎?
3、主管若扣留員工證件,員工有哪些較好的因應對策?
4、若提前一個月跟主管溝通要離職,例如我3/1跟主管提離職,而我5月初就要去新公司報到,若單位主管不答應我的離職請求,我可以5月初就不回原公司上班嗎?
5、單位主管可否因人力問題拒絕員工離職?(因為我們單位一直缺人)
懇請你們的回答~ 無助的小護士
律師
A:
gumbaday小姐(先生) 妳好:
就妳上述詢問事宜,茲答覆如下:
一、首先,我方與醫院間係成立僱傭契約,依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僱主本無權拒絕員工離職,惟需注意雙方僱傭契約內,就離職是否有特殊約定,以免受違約責任。另根據勞基法之規定,員工離職前應提前告知僱主,以台端已服務三年而言,應提前三十日預告僱主。
二、台端所謂「班別問題」,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抑或僱主任意變更工作內容,致無法負擔之情形?尚有不清楚之處,需視上開情形,始能判斷應適用法律之範圍為何。
三、又我方欲離職,然主管扣留證件不還,建議先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醫院,表明離職及請求返還證件之意思,如主管拒不置理,則應向法院檢察署對該主管提起刑事強制罪告訴。
四、可以,但請注意要明確表明離職日期,建議以存證信函為之。
五、不可以,請參考上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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