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96年4月12日受雇為某服飾公司之門市人員
至97年2月13日總公司來電告知當天盤點交接、當天離職
因本人沒收到公司事先知會
家中又有年幼子女需扶養,頓時失去經濟來源
造成精神壓力極度緊繃,似有精神憂鬱傾向
我向公司詢問遣散費問題
公司卻以新進人員契約書其中一條:
(乙方)人員不適合任職,公司(甲方)有支配調職或離職為由,不支付遣算費
但本人在職表現良好無不良紀錄,為何無故資遣
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我的遣散費?
謝謝各位律師!
律師
A: 你可以直接尋求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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