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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債務人動產之程序問題


徐OO 發問於 2008-02-26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請問:
1、取得債權憑証後欲對債務人執行動產查封,若債務人戶籍地之戶長非他本人,還聲請查封動產嗎?
2、債務人若是戶長是不是就可以查封他的動產?可以查封幾次?每次的間隔時間規定多久?每次都需要再申請他的戶籍謄本還是第一次附就好了?
3、如果他戶籍遷往別處,我還可以繼續查封他的動產嗎?


謝謝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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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查封動產有時比較麻煩的地方,在於隨時都可能跑出第三人主張他是權利人。因此債務人非戶長,如您聲請執行,法院比較礙難同意,除非您有證據證明動產是債務人的。
二、戶長為債務人,原則上可以聲請。其實,戶籍只是證明他可能是動產的權利人的一種方法而已,因為即令是戶長,動產也不一定是戶長的權利,因此,佐以其他證據,如債務人經常使用該動產等證明方法。執行完了,是否要再聲請執行,沒有時間的限制,但是通常時間不要太接近。其次,最好每次聲請執行附上新的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戶籍他遷,按上述方法再次聲請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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