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和先生離婚了
可是房貸一直都是我在繳
可是房子是婚前他買的,我又是他的保人
請問:
1、我可以用保人的身份買下他的房子嗎?
2、如果不可以的話我要如何解除保人的身份呢?
A:
恩媽媽:
1.前夫願賣則可以。
2.《民法》「保證」那節的條文不一定用得著。
3.離婚時,夫妻有「清算請求權」,可以把你在結婚時繳的錢,請前夫分擔一半。
黃國鐘 謹上
97年2月29日
A:
恩媽媽:
4. 《民法》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二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5.「我們」(你和我)這種論述,有一個很大的「盲點」,那就是我們說:「拿妻的錢去付夫(婚前)的房 子」,這句話時,沒有注意「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賺的錢,理論上也是「夫一半妻一半」,所以「妻用特有財產」付「夫婚前的房子」,才發生求償的問題。
6.無論如何,先起訴請求返還「金錢的一半」,再去聲請查封拍賣房子,說不定有成功的機會。
黃國鐘 謹上
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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