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本公司先前向乙公司「借款」40萬
有些借據,尚未還清
一個月後乙公司開發新業務
本公司承諾以「贊助」之方式提供40萬贊助金
現雙方因故不合,對方急著要討債
請問本公司是否可用日前提供之40萬「贊助金」折底更早以前之40萬「借貸款」?
謝謝您的回復
A:
按依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付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依台端提問所示之贊助金,依法應為贈與之性質,而非台端對其之債權
似不符合民法第334條規定之要件,恐難主張抵銷
葉鞠萱律師
臺北市106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75巷37弄3號
TEL:02-2700-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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