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在4年前因為家裡事業出現嚴重經濟問題
所以爸爸跟朋友借了錢周轉
她的朋友提出要子女簽本票
當時我才大學畢業,對於票據根本不懂我就簽了
這四年間債權人並未找我提出清償債務的要求
但最近因為父親都沒還錢
所以債務人說要到法院提告
請問:
1、我應該負什麼責任?
2、債務人可以把我簽的本票轉給其他人嗎?
(因為要提告的人並不是當初和我簽本票的人)
謝謝您的回復
A:
依來文意旨,妳簽本票時,似略知係為父親之債務擔保,因此需負擔票據債務責任。惟本票發票人責任,時效期間為自到期日起三年(無到期日者,自發票日開始起算),妳於四年前簽下本票,尚有主張時效屆滿免責抗辯之空間,端視妳有無記載到期日,及到期日為何而定。又本票一定要填寫金額、發票日、及發票人之簽名,缺一則整張票據無效,因此建議妳收到法院文書時,儘可能向專業人士諮詢,以保權益。
又未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轉讓之本票,是可以依交付(無記名本票-即未指定受款人)或背書(記名本票-指定受款人)的方式轉讓他人,因此此類本票,縱使持票人非當初收受票據之人,亦得向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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