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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訴訟程序問題


師OO 發問於 2008-02-23 |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我請教幾個問題:
一、近期我因前公司有勞資糾紛問題,目前仍無法和解,最後我以刑附民方式向前公司提告,問題是我的事證有部份是錄音內容,請問我的譯稿除了摘錄重點外,是否可將不重要錄音部份切掉後呈給檢察官?這會有那些影響呢?


二、我的案子是97.2.2.日遞上法院,至今尚未開庭,請問有些證據是在公司或其它地方,我要如何向檢察官提出保全證據的申請呢?提出之時間點為何?


三、我因請病假被強迫上班,後因公下班途中又遇上去年10月颱,途中體力不支發生人車摔傷事故並有受傷診斷書,請問公司是否涉嫌構成業務過失致人於傷的刑責?


四、若公司應付時薪95元,但僅給薪70元,請問公司有無違反勞基法第6、16、26、27條規定呢?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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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給檢察官的譯文,最好是全文的不要摘錄。
二、原則上提狀迄今尚未超過一個月,乃屬正常,若之後覺得太久未開庭,可以向檢察官陳報請求開庭。
三、所述情形,公司相關人等似不構成刑事上罪責。
四、若有少給付原本應付薪資之情形,對於少付部份,可得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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