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
我以和解書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水
法院於97年1月發文給債務人任職公司扣押2月份的薪資
但我在過年後又收到法院的文
債務人於2月5日聲明異議
而第三人就以當月薪資已於2月4日發放
以及債務人於2月5日聲明異議為由未為扣薪
請問法院發扣押命令在先,第三人未扣薪是否合法?
如果第三人不何法,我該如何處理?
二、如果債務人無異議的理由,第三人不理會法院的扣薪命令我該如何處理?
三、我家在台中,而第三人在新竹,我該如何拿到第三人的錢?可否請第三人匯款給我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施先生:
到新竹法院對第三人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
黃國鐘 謹上
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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