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在公司任職期間滿三年一個月
就職期間從94年1月到97年3月底方遭公司資遣
有關資遣費我認為應該是3個月
但是公司表示工作滿三年所能領到資遣費約一個半月
計算方式是自我任職前半年以舊制法規計算,所以算半個月
後兩年半是用新制法規計算
每做滿一年半會發給半個月,所以資遣費總共約一個半月
請問這樣的計算方式是依據勞基法的規定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用舊制部份的是依照勞基法。
用新制部份是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
至於計算有無錯誤,請再參照上開兩部法律,再行驗算。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