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過年前,我哥和同事一起從公司回家時,我在路上哥在路上不小心追撞其在前面的同事,當時有立刻報警處理,警察也做了初步的筆錄,他同事當時被送醫院做檢查,最後決定住院檢查,在他住院期間,我哥都有一直去探望他,也主動願意提供任何的協助,我們也主動將他的機車從車禍發生地點自行載回修理,修理好之後將車完整的歸還,他同事出院後我們也一直主動打電話關狀況與和解,在醫院時雙方原本約好要新私下和解再到警局結案,但對方出院後,對方的父母開始拒絕與我們聯絡,原本約好到警局和解,對方也爽約了,之後就收到對方的存證信函,對方律師在信中寫到都是我哥的錯,而我們又不積極處理此事件(我們很積極也很誠心的要解決,是對方一直不願回應我們),之後對方的律師打電話來表示:1.因為雙方是同事,叫我們私底下和解,不要透過警方。2.雙方當事人不需出面,由對方家長與律師直接和我們家長談和解。我想請問我們該如何回應,關於醫療部分我們願意依照收據賠償,但在精神賠償方面很怕對方刻意開高價?那我們只能乖乖理賠嗎?感謝您的回答,謝謝。
A:
如果肇事責任確在令兄,看看對方開出的和解條件,再做打算吧。
民事責任方面,令兄除需負擔被害人健保給付以外之醫療費用(國術館推拿或中藥行自行抓的補藥除外),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刑事責任有過失傷害責任。被害人於無法達成民事和解時,常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實務上對此類案件大多判以拘役,得易科罰金(也就是易科60000元以下之罰金),換言之,在未達成和解的情形下,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被告除需負擔罰金外,仍應賠償被害人損害,在談和解時,亦請令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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