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們好:本人經法院判決離婚近4年 前夫未曾支付我們母子三人任何費用 因今年我工作上有些變動 導至生活些許困難 我可否向前夫爭取贍養費呢 若可以又該經由何種方式來爭取 請給我答覆 銘謝感激
A:
回覆如下:
一、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如有合於上開法律規定之要件,可請求贍養費。
二、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建議可向前夫請求給付子女之扶養費,對於過去近四年所支出之扶養費,亦可依不當得利向前夫請求返還。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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