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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已發移轉命令之債權問題

已發移轉命令之債權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08-02-14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公司查獲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已由第三人承租
因設有高額抵押權,拍賣恐無法獲得賠償
轉向法院聲請租金移轉命令,今法院移轉命令已經核發下來
但第三人已經預先開立一年份租金支票交付債務人
這些未到期的支票無法止付,撤銷付款委託又會留下記錄


請問應該如何處理,才能使公司收到租金,第三人也不會受到傷害?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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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如

律師

理維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法院已發移轉命令給 貴公司,就是由 貴公司取得該租金債權,承租人不得再向屋主給付租金,屋主即無權利再提示嗣後陸續屆期之租金支票,若承租人顧慮跳票,仍向屋主給付,該給付對 貴公司不生效力, 貴公司仍得要求承租人付款,承租人只能向屋主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惟 貴公司顧及承租人難處,實屬難得,在此承租人可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命屋主不得將支票提示付款之假處分,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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