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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達成誘拐未成年少女之刑責?


呂O 發問於 2008-02-13 | | 其他

Q: 我已婚30歲對方為未成年少女15歲,少女家長控告我性侵害未成年少女,並已至警局備案且也至醫院檢查,為少女處女膜已破損,但我並未對女孩有任何之性行為,可是對方家長堅持提告,並恐嚇對我妻小不利,故導致我也喪失工作,請問我有觸犯刑責嗎?且我可否反控告對方恐嚇及所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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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如

律師

理維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我國刑法上所稱性交,乃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參照)。又刑法第227條第3、4、5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單從少女處女膜破裂,是無法遽指你與該少女有性行為,尚需綜合事證,諸如少女說詞、文件、書信、簡訊、證人證言等證據,方可認定。
不管你有無對該少女進行性行為,少女家長亦不得對你及你的家人的性命、自由、安全做出有危害及危害之虞的行為,否則確實有恐嚇罪的問題。若該家長明知少女未與妳發生性行為,仍故意使你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亦有誣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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