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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與某家具公司多年前有往來.但近日被告知帳未清

與某家具公司多年前有往來.但近日被告知帳未清


聖O 發問於 2006-04-28 |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家父(甲方)從事家具中盤商事業.近日某家具商(乙方)來電告之88年底的ㄧ組家具當初退回時乙方並未收到退款.由於甲方與乙方大約有近5年的時間未有交易.近日與其結清當初第一批家具20萬被乙方所押質的押金.結束所有與乙方的帳.並在乙方的要求下於乙方所開立的退貨單上簽名並註明表示由85年起到96年止所有款項均已結清.

昨日乙方來電,告知尚有ㄧ比退貨帳不清楚.認為甲方應再支付90000元退款.經甲方自行確認內帳當初貨品應該是以換貨的方式交付其他傢俱給乙方.但是詳細簽收的帳本已於當初桃芝颱風淹大水造成廠房淹水近1人高市後清理時發現已不堪閱讀且均為以結清帳款為由清除丟棄.如今所有的帳本最早的只到89年底,再之前的均以不在.

請問在與乙方已經簽下的退貨結清單上所著名的85-96年間所有帳款結清是否有效?另外乙方若要追討該筆款項而甲方因資料早已損毀僅餘的資料只有當初甲方老闆娘自己註記在ㄧ本筆記簿裡的資料後方寫有"退"字且無標註日期.這樣甲方該如何處理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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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既然「退貨單上簽名並註明表示由85年起到96年止所有款項均已結清. 」則此部分的證據應可作為未積欠退款的證明。
你主張當初是以換貨的方式來處理,則對方當然不會有收到九萬元的退款,對方應該是收到其他的傢具,就此部分視你能否提出證據而定。
於訴訟上,並不適合先作這樣的主張,因為這樣的主張,你就要證明交了哪些貨。所以你只能先持第一項證據,證明雙方已結清所有帳務,互不積欠。且時間已久,亦屬於有利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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