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近日來不斷的收到有人拿約4年前的電子信件,
寄給我和我先生,並說這是我婚前外遇的證據,
不斷的騷擾,我想請問的是在法律上我是否可控告他,
畢竟這已經影響到我的婚姻關係,
並且對方一直不肯表明他的身份,
我想問的是他這麼做是否有犯法?
我是否可報警處理?
A:
一、是否構成恐嚇罪,須視其內容而定。刑法上之恐嚇罪有兩個條文,請卓參:
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此外是否構成誹謗罪,亦須視其內容而定,且誹謗罪須有「意圖散佈於眾」之要件,若以信件方式郵寄給你及配偶,該要件是否成立亦有疑問。
三、不過若信件所指並非事實或涉及隱私,寄件人卻惡意郵寄給你配偶,「可能」構成對你的人格權(名譽、隱私等)侵害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95條),不過此為民事責任,應自己查明寄件人始可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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