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公司規定正常上班時間為早班為09:00晚班為12:00.但公司主管日前發MAIL給公司員工規定上班提前10
分鐘到公司開會.遲到者罰錢.請問這算公司法內嗎?未張貼公告發MAIL可算公司法規定嗎?而正常上班時間為09:00晚班為12:00要員工提前到.遲到者罰錢(100元)合理嗎?正常上班時間遲到者再扣薪合理嗎?煩請解答疑問感謝!
A:
一、公司的上班時間提早至8:50,並要求遲到者須罰錢部份,原則上這是屬於公司內部管理事項,只要公司沒有超過法定工時(一天原則上為八小時,倘若有必要者再經事業單位或勞資雙方同意後,可延長為十二小時,勞基法第三十至三十二條參照),公司本來就可以變更內部管理事項而且這項規定亦有告知相關同仁,所以這樣的要求尚非屬於不合理的管理條款。
二、
(一)、公司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
儘管公司未張貼公告,僅發MAIL通知,倘若已告知相關同仁,並未有不妥之處,因為此種通知方式,如果已達到與公開揭示相同之效果者,應無不合理之處。
(二)、公司勞工人數已達三十人:
至多可認為公司違反勞基法第七十條規定,應依照第七十九條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 下罰緩。
三、但是如果你對應扣除的金額有爭執者,公司仍有先依法發給勞工工資之義務,於雙方對該扣除金額無爭執時,公司才可以扣除,否則可能涉及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賠償費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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