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遺產繼承問題~
奶奶於2008年01月15日去逝,爺爺比奶奶更早去逝,所以奶奶家中戶口名單人口如下:
長子(已歿)>一個妻子>一個兒子>兩個女兒
長女>一個老公>兩個女兒
次女>一個老公>兩個兒子
備註01:爺爺死後,奶奶認養長女與次女
為自己女兒,長子為自己親生兒
子而戶口名簿與戶籍謄本,卻還
是寫長女與次女,並非寫養女。
我是長子的其中一個女兒,排行老三..(親孫女)(已結婚)我有權利拿嗎?因父親過世
我可以拿到遺產一部分嗎?
遺產如何分配呢?奶奶並無負債
奶奶房子有一棟,而戶頭的錢與金飾,奶奶住在加護病房時,被長女先拿出來放保管箱
備註02:長子的老婆也就是我媽媽,最近
一直叫我辦戶籍謄本跟印鑑證明
為什麼媽咪要我拿戶籍謄本跟印鑑
證明呢?是否不是我本人我媽媽可
以拿我的戶籍謄本跟印鑑證明
去辦理放棄繼承遺產呢?這樣不是
對我很不利嗎?最近我媽媽問她又
不跟我說我怕我媽亂幫我決定事情
我已成年了。還有戶籍謄本跟印鑑
證明能辦理哪些事情呢?
房子好像是由我哥哥繼承
所以媽咪叫我們放棄繼承
而錢的部份之前就被長女提出來放保管箱
是否我媽的原意是放棄繼承不動產部份呢?
而錢方面是自行分配呢?
請問專家的見解是??
這種事情請教有何解決之道..
如果訴訟法院全權處理會怎樣嗎?
如何訴訟呢?
還有為什麼他們要我的戶籍謄本x6跟印鑑證明x1
請教專家回答..
謝謝
A:
您好,
1、你有提到「爺爺比奶奶更早去逝」、「奶奶於2008年01月15日去逝」「父親過世」等情形,依你的情況,應該是父親比奶奶早過世吧。
2、若為如此,則原則上,你奶奶過世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原則上,你的姑姑、小姑姑、父親才是繼承人,各繼承三分之一,但是你父親比奶奶早過世,所以由你們三兄妹代位繼承你父親的權利,亦即你有九分之一(你父親的三分之一再由你們三人分),至於奶奶的遺產,由全體繼承人自行決定,因此,若你媽媽要求你放棄繼承,目的可能是想讓你父親的三分之一全部由你哥哥一人來繼承,而想讓你辦理拋棄繼承,你的部分既然拋棄了,則金錢部分也不可能再有分配。
3、因此,若你想要維護權益,就不能辦理拋棄繼承,相關遺產分割協議書或相關文件,務必親自看過後再行用印,不要隨便委託母親代理。
4、家族當以和諧為首要,但你的權益也要兼顧,若是不幸需要上法院,你的權益就是全部遺產的九分之一,至於這九分之一是要拿不動產或拿現金,均無不可。若你願意退讓,只拿部分現金或其他,則是你的自由,只要你同意,均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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