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當初與友人合開一家有限公司
而這家公司的資本額為300萬元
現在友人從銀行貸款了500萬元後就不見蹤影
公司也沒宣告破產,只是辦了停業
而當初我出資額為60萬元,也就是五分之一的比例
請問:
1、以後銀行追討股東責任我該負責多少金額呢?
2、是以我當初出資的60萬為限,還是又要以其他的比例計算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依公司法第 99 條規定,有限公司「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故縱使公司虧損,原則上您只需以當初之出資額負責即可,銀行無權對公司股東個人另行主張權利。
以上法律意見,謹供您參考。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270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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