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最近敝公司欲成立網頁
網頁內容類似旅遊的網頁
提供客人可參考飯店
請問:
1、若無告知對方而直接使用對方網頁之圖片,會否構成侵權?
2、假若只用超連結至對方網頁則是否不構成侵權?
3、是否有其他方法能避免這種狀況出現?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1.從您的敘述可知,您所欲使用他人之圖片具有商業目的,雖僅供客人參考,但按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如您要將對方圖片放置於公司網頁上不可避免會出現複製之動作,而該動作即違反著作權法。
2.而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7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著作權人除按同法第88條可向您或 貴公司請求民事賠償外,您還有可能被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求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罰金。
3.假若僅是以超聯結之方式連至對方網頁,因該網頁為公開資訊,僅將客人導向其網頁,而無任何重製或複製原則上並無觸犯法律,但必須注意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即就算為使用超連結之方式亦應註明連結網頁或圖片之名稱或作者,否則仍有觸法之嫌。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wchern@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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