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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 part-2


黃OO 發問於 2006-04-26 | | 傳統製造業

Q: 針對個人於3/24所提問的有關交通意外事故相關法令,在此個人非常感謝陳律師您抽空於3/25為個人回答解惑,真的很感激。
但是現在對方仍不願與個人和解(個人與保險公司均有打電話給對方),故希望律師能再幫個人解答幾個問題,如下:
(1)個人已跟保險公司確認過,當時雙方筆錄均未寫到有人員受傷,故個人應如律師所言,無刑事責任亦無侵犯對方人格權之問題。但是對方於事後才說有受傷並要求賠償,這樣我仍有刑責嗎?倘若對方所開列之文件無法證明與車禍有關,個人是否有權拒付?(當然如果證明與車禍有關,個人一定賠償)
(2)對方說他去看精神科,但是這看診精神科可以證明與車禍有關嗎?倘若對方只是隨便去掛個號看精神科,這樣我也必須支付該筆費用嗎?
(3)對方現在要求個人支付其修車期間(5天)他與其妹外出的所有代步費用,如果對方是請計程車開立收據,我是否必須照單全收?因為計程車的收據很好取得,金額也可任由他們填寫,針對此點是否有一個求償上限?而且一次賠償兩個人的代步費應屬不合理吧?畢竟平常時間車子僅為其中一人在使用之。
(4)對方聲稱他妹是當老師的,車禍時肩部扭傷所以請了兩天假,現在要我賠償其妹這兩天的薪資。但是就個人的瞭解,其妹的兩天假為事先早就請的,應與車禍無關。個人是否有權要求對方出示請假的證明單以證明與車禍有關?
(5)個人與保險公司都有打電話給對方,但是現在對方仍不肯和解(已溝通月餘),如果到時對方仍執意要求一些不合理的賠償以致此案件一直無法和解,試問車禍未和解,以後我會有什麼刑事或民事上的記錄嗎?或是其他不良記錄嗎?

此種僅為車輛上的輕微擦撞,個人實不知對方為何不肯放手要將其複雜化,個人真的真的是很無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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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第一次筆錄沒有,亦不能代表就沒有,只是對方要主張因車禍而受傷,需要由對方證明之責任。故要不要付及是否和解,請自行斟酌。但要付款,除非能明確舉證或雙方已達成和解,作為道義上之給付。
2、同上,這是證據如何證明與車禍有關。
3、除非證明是必要的代步。但因為其前往之目的並非與車禍有關,例如搭車去醫院看病或有必要性,但搭計程車去逛街則無關,故此部分應無給付之必要。
4、如果請假薪資照付,沒有被扣薪資,或是因為本來就請事假而扣薪,其薪資之損失就與車禍無關。
5、不和解,對方可能會提出告訴,就等上法院釐清責任吧,只要在判決前和解就可以了(萬一有責任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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