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敝公司出貨給下游廠商,迄今已經快要2年了
但對方公司卻無意支付貨款
請問:
1、我方是否應該訴諸法律行動假扣押對方公司之財產?
2、是否有追討的期限?
Thanks.
Sam
A:
1.依您提問所述,貴公司與對方所成立之契約若為買賣契約,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若為商品製造契約,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建議您先在時效期間內寄出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約給付貨款,若對方置之不理,則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核發後,若對方無異議,支付命令將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反之若對方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正式進入司法訴訟時,可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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