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其他企業法規 小吃店任由顧客車輛亂停

小吃店任由顧客車輛亂停


林OO 發問於 2008-01-10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因大門騎樓前對面有小吃店
因為該店之消費顧客常把汽機車停放我家騎樓上(馬路劃紅線)
也曾向小吃店告知其不法,反遭惡向且變本加厲
報警也沒用,因為警方大多勸導為主(屋主甚感困擾)
請問小吃店及車主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普通侵占罪或觸犯何法?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863

A:  您好: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規定,騎樓亦屬於該法所規範之道路;另依據交通部94 年 06 月 21 日交路字第 0940006793 號函,「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8 條規定意旨,係於劃設有禁止停車線之左、右側道路範圍內均不得停車。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以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惟恐尚難認為車主或小吃店有排除所有人之管領、移入自己或第三人之支配,而該當刑法之竊佔罪。另民法上之不當得利是構成的。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A:  一、因為是小吃店的「顧客」停放,小吃店負責人不是實際行為人,也屬間接受有利益,故恐難向他主張刑事侵占或民事不當得利。

二、建議您可向縣市政府詢問違規拖吊之電話,逕行檢舉。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Tel:(02)2704-0020
Fax:(02)2704-8040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