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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糾紛


巫OO 發問於 2008-01-09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1:甲 乙 丙 丁 四人-合資成立工廠(瓦斯鋼瓶檢驗工場)個人持有股份及擔任職務如下:

甲: 持股- 6/14.5 董事長
乙: 持股- 6/14.5 經理 (在外有債務糾紛因素,不願擔任高職)
丙: 持股- 2/14.5 總經理
丁: 持股- 0.5/14.5 未任職

事由-2:工廠中各股東皆有個人親屬在內部任職,因此乙方經常在每年調薪時將自身以及各己親屬大幅度調高而他人之親屬則小幅度加薪而已;且經甲方數度反映亦相應不理。 (丙方由於持股較少,私下表示無可奈何)

事由-3 乙方無償利用廠房二樓全家居住其內,且無償使用公家水電,其他股東體念是工廠員工不予計較,但近期水電支付大幅度上漲,經反映亦相應不理。


問題一:甲方提議退股或轉讓股權,乙方皆相應不理,請問甲方該如何確保權益?

問題二:甲方提議各自親屬退出工廠運作,改由專業經理人管理、提昇效益,但乙方不同意,請問甲方該如何確保權益?

問題三:為維持工廠正常運作想請乙方搬離工廠,請問該如何處理?又乙方堅持不予搬離時,甲方該如何循正常程序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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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提問所述之事實,甲乙丙丁間係「合資成立工廠(瓦斯鋼瓶檢驗工場)」,應屬合夥關係,尚無成立公司。以下僅先假設甲乙丙丁間為合夥關係。
首先,各合夥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或合夥事務之決定及執行,應先視有無合夥契約存在,如有,應以契約約定內容為之。然提問所述未提及合夥契約,暫以法律規定回覆(需注意:如契約另有約定則依契約)。
關於雇用員工支給之薪水,既屬合夥事務應由合夥人全體同意為之,非乙可單方決定。另廠房二樓如屬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應得公同共有人(即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而為使用,否則即屬侵害權利。
關於問題一,甲方欲聲明退夥是不需得到乙方同意,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各合夥人,再向他合夥人請求返還股份。
關於問題二, 工廠是否引進專業經理人,屬於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約定,需由合夥人全體同意為之,如乙方不同意,則仍無法引進專業經理人。
關於問題三,廠房二樓如屬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應得公同共有人(即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而為使用,是可請乙方及其家屬搬離工廠,如堅持不搬出可起訴請求返還及請求損害賠償,另乙方並可能涉及刑法竊占罪。惟「其他股東體念是工廠員工不予計較」是否已有同意使用之事實應予考慮。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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