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我在yahoo交友收到一封個人簡介內容和一般網友類似
上面有msn於是我就用了msn跟對方聊天(兩人對話,別人無法看到,非一般聊天室)
一開始聊天 女生有表示自己年齡是21 ,(id嘉琪),我也表示自己是28歲 (id蛋白質)
聊著感情的問題,(跟一般網友類似) 最後它我住那 (它也是同一區域)
然後我就表明想約它單純去看電影 相約九點
到了九點它打電話來說它是鐘點情人要我先轉帳
我於是就轉了帳 ,
我轉了3000元後,打電話給那個女生,對方說沒收到,還懷疑我是警察,不久後又有個男子接過電話
說女生出場要交保證金 ,我一聽就知道不對,想走人但是它開始恐嚇我,要我依指示操作櫃員機
最後我就去警局報警,交了轉帳單與個人資料(姓名電話),筆錄未做
以上是事情的經過
我想問的是
1.我如果不去做筆錄會不會怎麼樣?
2.我做了筆錄會通知家裡嘛?
3.我會因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或其他罪名移送地簡署起訴嘛?
第三點我有上網找過資料
律師
A:
您好:
1、除非警方尚未正式登錄案件,否則,因為您所提出告訴的恐嚇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的犯罪,所以,即使你事後又表示不告,警方及檢方還是要依照法律規定加以偵辦處理。
2、一般檢警會依照您報案或開庭時所留下的地址送件,但因為戶籍資料是必留的資料,所以如果文件無法送達,或是作業錯誤,都有可能會送到戶籍地址。但如果您所提到的「家裡」,並不是戶籍所在,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3、依照您的描述,如果您最初於msn的談話,並沒有提及或暗示性交易的言語,而是於事後另外以電話與對方進行交易約定的話,應該就不會構成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犯罪。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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